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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在商标确权案件中的适用

作者:商标注册 | 发布时间:2025-08-26

商标确权案件中可用的情况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在商标确权案件中的适用

案件要点:


  在商标确权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撤销引证商标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将不再构成。法院应当按照情况变更的原则,按照事实变更的规定作出裁决。法院应当按照情况变更的原则,按照事实变更的规定作出裁决。


实际案件:


  艾德文特公司向商标局申请“ADVENT“商标(以下简称“注册商标”)应用于“计算机技术(已拍摄)、计算机语言(可下载应用)”等商品。商标局以注册商标和在“计算机、芯片”等商品中注册的“Advent海德曼”商标(以下简称“引用商标”)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商评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对注册商标和引用商标在同一或者类似产品中的类似商标进行评估。在二审过程中,引用商标因连续三年停用而被撤销,但北京市高等法院认为,在商业评委作出决定时,引用商标仍处于有效状态,因此商业评委和一审法院的认定是合适的,因此一审判决得以维持。艾德文特公司拒绝接受,申请再审。经审理,最高法院认为,在二审过程中,引用的商标缺乏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力障碍。由于注册商标尚未完成注册,法院应当按照情况变更的原则和事实变更的规定作出裁决。二审法院未考虑相应事实依据的变化,保持商评委的决策和一审判决明显不当,因此裁定撤销商评委的决策和一审判决。


侓师简评:


  在这种情况下,注册商标与引用商标的英文部分完全一致,被认定为类似商品中的类似商标也没有不当。根据当时的事实,商务评委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裁决没有错。但在二审中,引用的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在商评委作出上述决定的事实依据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果盲目选择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只检查行政单位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忽视已经改变的客观事实,裁定保持上述确定,显然对商标申请人不合理,也不符合商标权是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以及商标法维护商标权利人权益的法律目的。商标注册程序未在商标驳回复审后续诉讼中进行。因此,在商标驳回审查行政纠纷案件中,如果商标局因三年未使用而撤销引用商标的诉讼程序,法院应根据情况变更原则和变更后的事实作出新的裁决。因此,当艾德文特公司认为引用商标的权利已经消失,其注册商标应当注册时,二审法院没有考虑相应事实的变化,保持商业法官的判决和一审判决显然是不当的。



情势变更原则在商标确权案件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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