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地址变更手续怎样办理-(商标注册地址变更手续怎样办理)
作者:注册商标 | 发布时间:2025-08-26如何办理商标申请地址变更手续?
如何办理商标申请地址变更手续?
一、 办理依据及申请资格
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
申请人已提交登记申请但尚未批准登记的,其名称、地址或者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相应的变更程序。
商标专用权因继承、公司合并、合并或改革而转让的,应当办理转让手续。
二、申请方式
商标变更申请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
三、书籍格式
(一)、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称/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团成员名单的申请
(二)、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请书
申请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申请表:
1、如果申请人需要更改其名称/地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团体成员名单,《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称/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团成员名单申请书》应填写;
2、商标局档案中记载的商标代理人必须变更,或者外国人/外国企业必须变更其国内文件接收人,《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请书》应填写;
四、申请材料及手续
(一)准备申请书
1、 申请书应提交:
A、以商标申请人/注册人的名义申请变更,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如企业营业执照、当然人身份证/护照等)由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局服务办公室办理,正本经核对后退还);
(3)申请人直接从商标注册大厅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代理委托书;
(四)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注册人为企业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单位的变更证明;注册人为事业单位的,应当出具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变更证明;注册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出具的变更证明。注册人为企业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单位的变更证明;注册人为事业单位的,应当出具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变更证明;注册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前的名称和变更后的名称应与变更前的名称和申请人的名称一致。外国企业或外国人只需变更中文译名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或外国人申请变更中文译名的声明。
B、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地址申请变更的,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原件(如企业营业执照、当然人身份证/护照等)及申请人盖章或签字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
(3)申请人直接从商标注册大厅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代理委托书;
(4)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地址的变更,除海外地址变更外,无需提供变更证明材料。自然人跨国变更地址的,应当提交地址所在国变更后具有居留权的证明材料。
C、申请变更集体商标/确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原件(如企业营业执照、当然人身份证/护照等)及申请人盖章或签字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
(3)申请人直接从商标注册大厅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代理委托书;
(4)变更后的集体商标/确认商标使用管理标准。地理标志区域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定义地理标志区域范围的历史文献或者地理标志区域范围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
D、集体商标集团成员名单申请变更的,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原件(如企业营业执照、当然人身份证/护照等)及申请人盖章或签字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
(3)申请人直接从商标注册大厅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代理委托书;
(4)变更后的集体商标集团成员名单。
E、商标代理人申请变更的,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原件(如企业营业执照、当然人身份证/护照等)及申请人盖章或签字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
(三)变更后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署的代理委托书。
F、外国人/外国企业申请变更中国文件接收人,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原件(如企业营业执照、当然人身份证/护照等)及申请人盖章或签字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
2、具体说明:
(1)按申请书要求逐一填写,必须打字或打印。申请人是自然人,姓名后需填写身份证号码,外国自然人需填写护照号码
(2)办理变更手续的,每个商标(每个注册号)应填写变更申请,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并根据商标代理机构加盖代理印章。
(3)其他材料需要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才能办理变更手续。
(四)申请变更商标为共有商标的,还应当提交下列书件:
1、申请变更共有商标代表的,应当填写变更注册人名称/地址的申请,并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变更的声明。
2、申请变更共有商标共有人名称的,无论是变更所有共有人名称还是变更所有共有人名称,还是变更所有共有商标代表人,都应当在申请书上填写所有共有人名称。
2、申请变更共有商标共有人名称的,无论是变更所有共有人名称还是变更所有共有人名称,还是变更所有共有商标代表人,都应当在申请书上填写所有共有人名称。代表的名称和地址应当写在申请书的第一页,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当写在申请书的附页上,其他共有人不需要填写地址。
3、如果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发生变化,应首先将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申请人名称和申请人的地址栏中,并将变更前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变更前的名称和变更前的地址栏中,并附上相应的变更作为名称确认。如果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没有变更,申请变更是指其他共同所有人的名称,则无需填写申请书第一页变更前的名称和地址频道。
4、其他共有人名称变更的,应当在申请书附页变更前填写其他共有人名称和变更后的其他共有人名称页面(以下简称变更前的名称和变更后的名称),并附相应的变更确认。如果其他共有人的名称没有变更,也应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填写未变更的共有人的名称作为名称目录和变更后的名称页面。
(五)申请文件为外语的,应当提供汉语翻译。
(六)未经批准注册的商标,必须申请变更手续的,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提交申请书
申请人直接处理的,应当立即在商标注册大厅申请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文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申请文件。
(三)缴纳变更官费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类审理变更费为500元。
申请人直接处理的,应当在商标注册大厅的支付窗口立即支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商标代理机构的账户中扣除官方费用。
五、常见问题
1、商标注册人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更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所有申请商标一并变更。
2、变更申请提交后,商标局受理符合审理要求的变更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
2、变更申请提交后,商标局受理符合审理要求的变更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
3、如需更正/更正变更申请,商标局将发出更正/更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更正/更正期限。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更正的,商标局有权将变更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批准。
4、变更申请批准后,商标局将向申请人发出变更证明。
5、变更申请视为放弃或者不予批准的,商标局将发出《放弃通知书》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6、申请批准共有商标变更后,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其他共有人必要的,应当申请补发证明。
7、申请人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应当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邮寄相应的公文发送给申请人的方式;根据商标代理公司办理的,发送给代理公司。
8、按照《商标注册证》批准的国际分类类型填写申请书的类别。
9、代理人/中国接收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质疑、质疑审查、驳回注册审查的,应当立即向程序审理单位提交变更代理人/中国接收人的申请。变更、转让、续展、注销申请的代理人/中国接收人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