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程序中变更代理人要符合什么要求
作者:商标注册 | 发布时间:2025-08-26商标异议系统中变更代理人的要求是什么?
结合实际情况,有些人可能会接触到相关商标异议变更商标异议申请代理的要求,但因为我们不太了解,所以很多事情都不太了解。对于这个问题,商标注册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知识点。让我们了解一下。
商标质疑变更商标异议申请人的要求是什么?
一、在商标异议环节,异议人变更商标异议申请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交新的商标异议代理委托书,即提交委托变更后代理商标异议申请委托书。
(二)受托人与原代理人签订的解除委托关系的声明。
(二)受托人与原代理人签订的解除委托关系的声明。
(3)原异议申请的代理人不再是质疑案件裁定书的主送人,而是变更后的代理人。
(4)更改代理人的材料可以作为填充材料提交。
在商标异议制度中,被异议人(即商标申请人)变更商标(注册)申请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依照《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正式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商标(注册)的代理人手续,并将相应的说明和变更代理人申请的复印件提交异议裁定处
(2)异议人在异议提案中未按规定答辩的,异议提案裁定书将主要赠送给变更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代理人;异议人在异议提案中按规定答辩的,异议提案裁定书的主送人将根据异议答辩的授权和委托情况进行判断。
在商标异议制度中,被异议人变更商标异议答辩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交变更商标异议辩护代理人的申请。申请必须由异议人(辩护人)签字或盖章,并由变更后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提交新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即提交委托变更后代理商标异议答辩的委托书。
(2)提交新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即提交委托变更后代理商标异议答辩的委托书。
(3)原异议答辩的代理人不再是质疑案件裁定书的主送人,而是变更后的代理人。
四、在商标异议制度中,被告停止与代理人的中间代理关系的,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交相应的材料,方便有关法律规定的送达。五、同一商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异议中,不得同时为双方担任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