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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复审申请

作者:注册商标 | 发布时间:2025-08-25

商标撤三复核申请

依据我国商标法根据规定,申请商标受法律保护,取得申请商标后必须使用商标。三年内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商标的,可以撤销申请商标。下面由商标注册网小编为读者讲解相关知识。

商标撤三复审申请

商标撤三复审申请

如果申请商标撤三复审,如果申请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三年内无正当理由不使用被撤销的,当事人对撤销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撤三复审申请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四条 被告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提出通知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审查,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和审查有效。

撤销的申请商标,由商标局公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停止。

以上知识是小编对“商标撤销三次审查申请”的回答。申请商标三年内无正当理由不使用被撤销的,当事人对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审查。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商标注册网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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