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要怎样提出复审(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要怎样提出复审)
作者:商标注册 | 发布时间:2025-08-25对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该如何提出审查?
通过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应当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如何对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决定提出审查?对于这个问题,商标注册网小编整理了相关信息,将在下面为您解答。
如何审查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决定?
申请复审时,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申请申请驳回复审申请书,同时,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决定书团本等证据材料。
根据国家《商标法》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驳回申请或者不公告商标。
根据国家《
》根据规定,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驳回申请或者不公告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审查,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验收符合审判标准的申请;不符合审判标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更正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规定的期限内更正。更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逾期未更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后,发现不符合审理要求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需要在审查后填写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自提交申请之日起规定的期限内声明并提交申请;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填写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驳回复审的事实、原因和要求进行评审,经核实后作出驳回复审判决。判决结论应当书面通知驳回复审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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