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需要注意哪些?(商标驳回复审需要注意哪些)
作者:商标注册 | 发布时间:2025-08-25商标驳回复审应注意什么?
商标驳回复审应注意什么?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申请商标驳回复审。
1、申请人资格:原申请人必须被商标局驳回。
2、办理期限:商标注册申请人自收到商标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审查。因不可抗拒的理由或者其他正式依据延期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天,是否允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确定。
3、申请复核的书件:
(1).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当认真填写申请书,特别是要填写丰富的复核原因);
(2).同时附赠: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加盖商标局“驳回”印章;
(3).商标核驳通知书正本;
(4).商标图样;
(5).商标局邮寄商标核驳通知信封(用于明确审核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6).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实物证据;
(7).申请人提出审查后需填写有关证据材料的,申请书中应当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相同份额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申报或者到期的,视为放弃填写相关证据材料;
(8).其他规定: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不得修改产品、服务和其他内容。
4、审查官费:申请复审的,应当缴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官费。目前的资费标准是每份申请1500元。
5、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审理要求的;如果您觉得自己不符合法定程序,将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
6、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程序,但需要更正的,可以在期限内更正;如果在期限内没有更正,将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退还所有申请。
6、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程序,但需要更正的,可以在期限内更正;期限内未更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还所有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