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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注册资本

作者:商标注册 | 发布时间:2025-08-26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

假如需要更改注册资本,此时该怎么办?该怎么办?今天小编整理了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推荐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变更备案提交资料标准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工商变更申请书》(公司盖章);

2. 公司签署的《股东(发起人)出资表》(公司公章);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

3.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公司印章)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本人签字);具体委托事项、受托人的权限和期限应当标明。

4.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纪要,内容应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金额、股东实际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金额、股东的投资方式和注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股东为自然人的,由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纪要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的发起人盖章或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股东的书面确认,内容应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金额和投资方式、注资日期(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公司股东盖章)。

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文件,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金额、投资方式和注资日期。

5. 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6.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批准的,提交相关审批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9.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发布减资公告的报刊报样;

10. 公司营业执照。

注:根据《公司法》、本规范可用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备案。

注:根据《公司法》、本规范可用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备案。

《公司工商变更申请》、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上述各类未标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公司注册资管理要求 - 规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为加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范公司备案行为、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或者认缴的出资额。

第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公司的注册资本;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变更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备案,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提交验资报告。

第六条 《公司法》要求注资进行评估和评估,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和评估,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七条 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注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应当有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有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公司变更登记,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贷款全额存入准备成立的公司在机构开立的临时账户。

第九条 公司变更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规章应当规定上述出资的迁移,并在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条 注册资本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国家规定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高新技术成果,其定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由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评估。

第十一条 开设公司的验资报告应当说明以下几点:

(一)名称;

(二)类型;

(三)股东或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名称;

(4)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五)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注资。解释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开户银行、临时账户和账户进行货币出资;以非货币出资证明其所有权、迁移或承诺;

非专利技术占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评估结果及其工业产权注册资本的比例;

(六)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货币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全额存入公司账户,经验资机构验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经评估、验资机构依法办理资产转让手续后进行评估、验资。

第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金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第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金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时,应当变更公司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几点:

(一)名称;

(二)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前后的名称或者名称;

(三)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前后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变更前后注册资本金额;

(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表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入资账户、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表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的现象和评估;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为注册资本的,转增金额、公司执行标准日期、财务报告调整、转增前后财务报告相关学科具体情况、转增后股东出资额;

(六)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表明公司执行《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清偿或者担保。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实体、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金额的,交付出资的股东应当支付差额。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实体、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金额的,交付出资的股东应当支付差额。原注资中的实体、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应当重新评价。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再次认证,验资机构应当出示验资报告。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注资,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的,交付出资的股东应当以其他出资方式支付金额,股东大会应当决定股东以其他出资方式支付注资,并相应改变公司规章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注资,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的,发起人以其他投资方式支付金额,股东大会需要审查发起人以抵消资产价格。

股东或者发起人缴纳的注资,应当符合本规定,由验资机构核实,出示验资报告,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虚假注册资本,有权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验资报告。

第十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非货币出资,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或者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属于虚假出资行为。

第二十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规定交付贷款或者非货币出资,未按规定办理资产转让手续;公司谎报注册资本;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逃避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可用于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规章另有规定外。

第二十三条 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登记,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18日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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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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