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措施
作者:注册商标 | 发布时间:2025-02-06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措施
一、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措施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措施是: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解决,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责任,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金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取得的利润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涉嫌犯罪的,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涉嫌犯罪的,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侵权责任和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四)假冒、私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假冒、私自制造的注册商标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六)有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
(七)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如何评估侵犯商标专用权?
在定义和区分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过程中,主要可分为以下三个基本过程:
一是确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本质内涵和合法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定义和鉴定商标侵权的基本法律法规的依据,其利益范围的划分对鉴定商标侵权尤为重要;
其次,必须建立起诉涉嫌侵权的准确主体,即被起诉的侵权商标及其在哪些产品上的应用;
最后,将被控商标与申请商标及其注册商标所覆盖的产品行业进行比较,充分分析被控侵权商标与申请商标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点。同时,对涉嫌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与申请商标特定应用的产品进行深入比较和评价,确认两者是否在同一或类似的商品类别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四)假冒、私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假冒、私自制造注册商标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拆迁申请商标并将拆迁商标产品投放市场的;
(六)有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
(七)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措施是: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解决,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责任,赔偿侵权人的损失,侵权期间侵权人的利润或侵权人的损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涉嫌犯罪的,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涉嫌犯罪的,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侵权责任和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