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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听忽悠!商标转让也不是想转就能转的(商标转让也不是想转就能转的)

作者:注册商标 | 发布时间:2025-09-02

别听坑骗!商标转让并非想转让就可以转让

近几年来,企业出现了商标转让纠纷,一些商标转让行为使消费者对相关商品产生了混乱。对此,我国《商标法》得到了改进商标出让约束性要求。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出让注册商标转让人和买受人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买受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注册商标出让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同时转让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类似商标。商标局不予批准容易造成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注册商标转让经批准后,予以公告。买受人自公示之日起具有商标专利权。”

别听忽悠!商标转让也不是想转就能转的(商标转让也不是想转就能转的)

商标权的转让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转让,也不同于专利和作权的转让。它涉及到产品的来源和公司的声誉。

因此,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商标权的转让有不同的限制。例如,德国、美国、瑞典和中国台湾都要求商标与原商品经济经营企业的经营一起迁移。换句话说,商标不能只转让而不转让。

日本、英国、法国、巴西、加拿大等国家提出,商标权与附属商品经营业务无关,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与经营一起转让,也可以不转让。

但是,为了保证买方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法律上有很多要求,转让行为不应造成欺诈后果或混淆不同原因的产品。

中国的商标转让程序一直相对单独,不涉及商标的运营。注册商标转让限制允许商标转让和经营分离,不等于转让的随机性,如果注册商标转让可能导致不同厂家产品混淆或降低产品质量,或转让行为损害第三方或公众权益,法律禁止,因此在中国法律中采用申请批准制度。

近年来,公司出现了商标转让纠纷,一些商标转让行为使消费者混淆了相关商品。对此,我国《商标法》提高了对商标转让的约束性要求。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买受人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买受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转让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同一或者类似商标。商标局不予批准容易造成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注册商标转让经批准后,予以公告。买受人自公示之日起具有商标专利权。”

商标权的转让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转让,也不同于专利和作权的转让。它涉及到产品的来源和公司的声誉。

因此,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商标权的转让有不同的限制。例如,德国、美国、瑞典和中国台湾都要求商标与原商品经济经营企业的经营一起迁移。换句话说,商标不能只转让而不转让。

日本、英国、法国、巴西、加拿大等国家提出,商标权与附属商品经营业务无关,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与经营一起转让,也可以不转让。

但是,为了保证买方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法律上有很多要求,转让行为不应造成欺诈后果或混淆不同原因的产品。

中国的商标转让程序一直相对单独,不涉及商标的运营。注册商标转让限制允许商标转让和经营分离,不等于转让的随机性,如果注册商标转让可能导致不同厂家产品混淆或降低产品质量,或转让行为损害第三方或公众权益,法律禁止,因此在中国法律中采用申请批准制度。

买受人应当按照规定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有关规定还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应用,其产品生产不良、假冒伪劣、欺骗消费者的,可以由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直至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有句老话:小有句老话:

《商标法》对商标转让的约束性要求保证了商标的基本属性和作用,也将在商标纠纷中发挥积极作用。

买受人应当按照规定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有关规定还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应用,其产品生产不良、假冒伪劣、欺骗消费者的,可以由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直至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有句老话:小有句老话:

《商标法》对商标转让的约束性要求保证了商标的基本属性和作用,也将在商标纠纷中发挥积极作用。

文章标签:  商标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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