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非法转让的法律救济模式-(商标权非法转让的法律救济模式)
作者:商标注册 | 发布时间:2025-09-23商标权非法转让的法律救济方式
商标转让是商标所有人依法行使商标处分权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买方继承商标权的途径之一。根据商标转让,原商标人不再拥有商标权,该商标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由买方继承。商标权继承了程序简单、审批期限短、权利稳定等优点。
但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商标转让”有关规定存在许多法律缺陷,商标确认机关的管理程序不透明,也受到专业人士的批评,在更大程度上保护权利持有人的商标利益。小边结合自己的经验,根据现行法律框架寻找许多法律救济方式,教业内朋友。
一、商标转让申请及审批程序简介
根据现行商标法律、法规和官方工作流程,转让人和买受人必须加盖公章或签署商标局制备的固定书式《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买受人应当将买受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身份证等)提交商标局。、商标代理委托书等材料,同时支付商标转让申请费。根据现行注册商标转让程序的需要,暂时不需要提供转让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唯一反映转让人意图的法律规定是转让人在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上的公章或签名。
商标出让审核后,商标局主要按照相对条款和相对条款进行“转让人的主要资格”、“商标权利”、“一起转让”、“负面影响#8221;等重点进行验证。注册商标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局将依法批准,并通过官方及时期刊《商标宣传》公告,并向买受人签发《注册商标转让批准证书》。注册商标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局将依法批准,并通过官方及时期刊《商标宣传》公告,并向买受人签发《批准转让注册商标证书》。未确认的商标申请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局经批准后直接变更名人。买受人自商标局批准之日起具有商标权。
此外,鉴于目前“盗卖他人商标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商标局将严格核实商标转让”,为有效遏制非法转让他人商标的猖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2005年11月发布了严格审批商标转让的新措施,重点关注商标转让申请和商标转让协议的印章和签署,采取措施主要包括:1。转让人在商标转让申请上使用的印章或签名,应当与申请商标注册时使用的印章或签名确认;2、如果印章明显不一致,转让人必须说明印章的变化,并向印章管理部门出具确认,并提供转让人经年审高效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和转让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合同;3、签字明显不一致的,规定转让人必须说明原因,并提供转让人的有效证明(签字)和转让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合同;4、向申请人发出转让申请纠正通知书,图章或签字明显不一致,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来回邮程)进行更正。商标局未在规定时间内更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更正,驳回转让申请。
根据商标局于2007年2月6日发布的《自然人商标注册申请常见问题》的有关规定,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商标转让、个体经营者、个人合伙企业、农村承包经营者作为买受人申请商标转让的商品和服务,应当限于营业执照或者有关登记文件批准的经营范围,或者限于自营农副食品。

二、商标权非法转让的结构
自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变更以来,由于各种原因,盗卖和非法转让他人的商标越来越严重,层出不穷,尤其是以下形状:1、在法院查封冻结的情况下,商标被私下许可使用,如“爱多”、“IDALL”等商标;2、原企业职员在企业破产清算前违反《破产法》私自出售给第三方;三、违反双方协议,私下将商标出售给第三方,部分企业为“奸细”作祟,股东私下向其他企业出售商标;4、国有或者集团公司破产注销登记后,原主要负责人创立同名公司,冒名将商标出售给自己或者第三方;5、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许可,将著名商标低价转让给第三方;6、合资企业私下将另一合资企业的商标转让给自己或者关联公司的账户;7、在商标局备案后,双方签订了《商标申请许可合同》被许可人私下将商标转让给他们的名字;8、经销代理人私下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转让给我公司名称;9、出口代理人私下在海外注册被代理人的商标,并出售给外国企业。严禁中国被代理人的商品出口到国外,并引起对外起诉;10、将他人在海外注册的商标私下转让给他们的中国公司,禁止中国原商标所有人的商品再次出口到该国。
三、可选的法律救济方法
商标转让是商标局根据商标转让人和转让人的同意,依法办理商标转让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可选的法律救济方法商标转让是商标局根据商标转让人和转让人的同意表达,依法对商标转让进行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述商标权非法转让的形式特征可以概括为商标局根据非商标所有人的真实意图所作的错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根据申请权的基础和案件的性质,商标转让纠纷案件的特点可能是民事诉讼、行政案件(国家赔偿),甚至刑事案件。具体来说,商标权人因非法转让商标而受损后可选择的法律救济方式主要包括:
(一)民事救助方式——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向侵权人提出民事制裁的申请和建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前序明确规定,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认可知识产权”。商标权作为专利权的下一项民事权利,转让人具有合法的注册商标专利权或者商标申请权是实施商标转让的前提。只有商标专利权人和商标申请人才能处罚商标权的转让。商标权作为专利权项的下一项民事权利,转让人具有合法的注册商标专利权或者商标申请权是实施商标转让的前提。只有商标专利权人和商标申请人才能处罚商标权的转让。商标转让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被告法律主体合格,意思真实,合同标的、内容和方式合法。因此,商标实践中常用的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转让商标无疑剥夺了商标所有人的权力,分离了商标所有人与商标之间的所有权关系,本质上是侵犯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民事侵权,无论商标局是否批准转让,原商标所有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案件,并可以追究其赔偿责任。
(二)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商标局是中国商标行政工作机关,其批准行为针对的具体事项是商标转让申请。对于商标转让行为的当事人,即商标转让人和买受人,审批行为只对商标转让人和买受人有效。商标局审批商标转让的行为,就其特点和特点而言,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实施商标权非法转让的行政审批程序。商标局在批准商标转让申请的过程中,未经尽职调查批准转让申请的,将损害商标转让被告特别是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单位或者其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对商标局批准的商标转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有权依法向有关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具体审理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律法规司和北京市初级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仍不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向北京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最终裁决(国务院法律办公室实际审理和经办机关)。
此外,原商标所有人一旦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批准商标转让造成财产损失,也有权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的规定确认和要求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不确定违法行为的,赔偿请求人可以按照《最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要求也可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律法规提出的行政复议制度中提出。
除商标实践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外,商标转让行政诉讼在相关司法程序层面与其他基本行政诉讼或复议案件没有明显差异。但需要注意的是,与商标局批准的注册商标转让程序不同,商标局将在批准后直接向名人变更未确认的商标转让申请,不得通过官方及时期刊公告,也不得向买方签发相关的批准转让证书。如前所述,商标确认机关的管理程序不透明。一旦商标被非法转让,真正的商标所有人不知道侵犯权利的事实,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期的起点日期也不能准确明确。这个问题涉及到当事人的程序权,一旦缺乏相关程序权,劝阻非法转让商标权的维权程序就会更加复杂。(三)刑事救助——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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