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商标资讯 > 商标转让

​涉外商标转让

作者:注册商标 | 发布时间:2025-09-26

转让涉外商标

  如何办理涉外商标转让手续?涉外商标可以转让吗?www.fazhanchina.com小编向大家推荐整理好的涉外商标转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涉外商标转让  

  办理对外商标申请步骤是什么?

  办理方式

  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商标申请有两种方式: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

  办理流程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公司都在公布“代理公司”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可按以下步骤办理:

  向商标局国际国际商标局准备申请书商标申请办公室提交申请书 注册费按照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

  准备申请文件

  1、应提交的申请文件

(1)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商标申请申请书;

(2)填写并加盖外语国际公章或签字商标申请申请书;

(3)中国《商标申请证书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影印件;

(4)两个商标图案。如果是彩色商标,还需要附两个彩色商标图案;

(五)委托商标代理公司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国际商标申请具体规定填写申请书

  (一)商标申请人原属国:

“商标申请人的原国”指中国。申请人具体担保的国家是申请人具体担保的“马德里协约”在会员国,申请人应依次选择本项中可供选择的三种情况,即申请人应首先考虑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如果符合要求,则应首选第一种。如果不符合要求,则应选择第二种。如果第二种不符合要求,则应选择第三种。申请人具体担保的国家是申请人具体担保的“马德里协约”在会员国,申请人应依次选择本项中可供选择的三种情况,即申请人应首先考虑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如果符合要求,则应首选第一种。如果不符合要求,则应选择第二种,如果第二种不符合要求,则应选择第三种。如果三者都符合或符合两者,则应选择前者。申请人具体担保的国家是申请人具体担保的“马德里议定书”会员国,在这三种情况下,申请人只需要满足其中一种。

(2)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填写全名;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此外,如果法人有正式的英语或法语名称,应与中文一起填写,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法人应加盖公司或公司印章)。

(3)申请人地址:可按括弧内要求填写。

(4)代理名称:

  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果是申请,本栏不填写。

(5)代理地址:

  填写申请人地址的方式相同。

(6)中国商标申请注册:

  指国内商标申请和注册,而不是国际商标申请和注册商标申请申请和注册。

  如果申请人提出不同类别的国际同一商标商标申请申请时,申请人应先填写各种其他申请日期、申请号或/和注册日期,并按类别顺序逐一填写注册号。

(7)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注明第一次办理的日期和申请号。

(8)商标:

  这里要求申请人粘贴商标图案,商标尺寸比例按申请要求办理。

(9)规定色调维护:

  申请人规定保持色调的,应当保护哪些色调和哪些色调。

(10)商标音译:

  只需填写商标标准汉字拼音即可。

(11)收文语言选择:

  这里在所选语言的左框中加入“×”标识。

(12)商品或服务:

  这里指的是商品和服务的填充,应按《商标申请国际商品或服务归类填写表中列出的商品和服务类型的顺序。例如:第一类、酒精、工业酒精;第五类、阿斯匹林、婴儿食品;第九类、扬声器、显像管;填写时不得将第九类排在第五类之前或第五类排在第一类之前。

(13)具体保障的缔约方:

  申请人在想要保护的大国左边的框架内加上“×”如果申请人具体保障的国家是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申请人只需在这三个国家左侧框架内打架“×”即可。

(14)本申请的缴费方式:

  在选定的支付方式左框架内打击“×”标识。

  交纳官费

  商标局收到完整的申请表后,编制申请日期,计算申请人需要支付的费用,并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收到《收费通知书》后,申请人应尽快按金额支付。商标局只有在收到全额汇款后才能向国际局提交申请。两个月后,商标局仍未收到汇款的,将申请文件和其他附件退还申请人,申请日期和申请号码将不再保留。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国际费用商标申请除官方费用外,还需向商标代理公司支付代理费。

  《商标申请证》的领到

  国际商标局收到了符合要求的商标商标申请马德里协议和议定书共同实施的国际措施商标申请审核后,将在国际上进行商标申请登记在簿上进行,并为商标申请申请者授予《商标申请证》,《商标申请立即将证书寄给商标局国际商标申请该办公室由商标局国际办公室转让给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的地址发生变化,申请人必须填写明确的地址(通信地址可以提升)。

  注册后如何处理各种变更事项?

  依据“马德里协约”及“马德里议定书”,商标国际商标申请注册后可办理以下相关事项:

  1、申请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的领土延伸至一个或多个国家。

  2、在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或全部或部分中国转让或全部转让。

  2、在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或全部或部分中国转让或全部转让。

  3、撤消国际

商标申请

涉外商标转让

  4、放弃维护相关国家。

  5、删除商品和服务。

  6、变更注册人名称、地址等。

涉外商标转让

  办理这些事项的手续和国际商标

商标申请

申请基本一致,相应费用按规定缴纳。

  申请商标异议

  根据国家《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延伸到中国受保护的国际商标申请商标,自《国际商标公告》出版后的第二个月1日起3个月内,所有人都可以提出质疑。异议申请人为中国公司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可以立即或者通过商标代理公司邮寄异议申请或者送达商标局国际

商标申请

处。异议申请人为外国企业或者自然人的,应当按照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国际商标申请对商标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进行答辩。异议申请人为中国公司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可以立即或者通过商标代理公司邮寄异议申请或者送达商标局国际

商标申请

处。异议申请人为外国企业或者自然人的,应当按照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局根据双方解释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判决。如果双方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满意,商标评审委员会可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后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质疑审查申请,并作出最终判决。

  涉外商标

转让协议

效力的评定

——云南茶是中国土产畜产的

进出口公司

诉讼云南茶园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摘要】

  本案主要包括外国商标在中国境内转让的有效性问题。在本案中,建立涉外商标合同诉讼的准则法应当优先考虑当事人。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与合同密切相关的国家法律,然后清除专利权属地主义和单独标准的适用,实际阐述涉外商标转让合同有效性的法律适用。

【被告人基本概述】

  上诉人(原告):云南茶叶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茶叶进出口公司)是中国土产畜产。

【被告人基本概述】

  上诉人(原告):云南茶叶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茶叶进出口公司)是中国土产畜产。

  被上诉人(原被告):云南茶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园集团)。

  原审第三人:傅雷德·坎浦勒(f·kempler),法国籍。

  【基本案件及判决理由】

  傅雷德,法国商人·坎浦勒(f·kempler)于 1978年,在法国注册的yunnnan tuocha(云南沱茶)商标使用权。在希腊、爱尔兰、白俄罗斯、英国、土耳其和其他国家

专利权

该机构对该商标进行注册。1979年4月17日,当时任茶叶进出口公司副总裁的宋文庚与坎浦勒达成确认函,注明:“云南沱茶的

申请商标

该商标的所有者坎浦勒于1978年6月6日注册。由于一些欧洲用户需要茶叶进出口公司在营销业务中成为该商标的所有者,坎浦勒允许将该商标以其名义转让给茶叶进出口公司,但它仍然是该商标的所有者,茶叶进出口公司不支付任何转让费。当坎浦勒需要取回或转让给他人时,茶叶进出口公司必须遵循其意图。”1979年10月31日,宋文庚代表茶叶进出口公司与坎浦勒签署商标转让合同》,约定坎浦勒以2224.81法郎的价格在法国、希腊、爱尔兰等七个国家、地区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8个云南沱茶商标。“毫无限制,不遗余力”土地卖给茶叶进出口公司,茶叶进出口公司“相关品牌可以在拥有所有产权的情况下处置”。1995年7月12日,坎浦勒再次与茶叶进出口公司签订《品牌转让合同》,在白俄罗斯、德国、奥地利等14个国家注册“云南沱茶”该商标以1法郎的代表性费用出售给茶叶进出口公司,并同意茶叶进出口公司可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将相关品牌出售“把它当作属于自己的物品,我们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任何中国随意处理这个商标,自己花费骄傲,自己承担风险。”。相关转让后,坎浦勒获得了云南沱茶在欧洲等地区的代理经销权。坎浦勒在相关转让后获得了云南沱茶在欧洲等地区的代理经销权。上述商标已被茶叶进出口公司占用、管理和应用多年,并在相关国家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办理了商标所有人变更登记,将商标所有人调整为茶叶进出口公司。

  此外,茶叶进出口公司还在德国、波兰和前苏联申请了三个商标,并在中国注明册为“吉幸”。1999年7月19日,茶叶进出口公司和茶aa集团“吉幸”该商标的使用签署了《关于共同使用该商标的协议》,承诺茶叶进出口企业将该商标与茶aa集团共同使用10年。

  2000年3月15日,茶叶进出口公司与茶aa集团签订英文、法文商标转让合同,承诺以1000港元的价格将茶叶进出口公司持有的上述20个商标转让给茶aa集团。茶叶进出口企业的签约人是汤一平,茶aa集团的签约人是邹家驹(汤一平从1993年到2001年9月担任茶叶进出口公司副总经理、茶aa集团副董事长;邹家驹从1993年到2000年4月担任茶叶进出口公司和茶aa集团的法定代表人)。2000年10月5日,茶aa集团向法国国家工业无形财产权协会申请编号为NO.152941和N0.1680432个商标商标转让变更程序将商标所有人调整为茶aa集团,其他海外、国际和国内

申请商标

到目前为止,商标所有人还没有办理变更手续,注册商标所有人仍然是茶叶进出口企业。

  目前,茶叶进出口企业提起诉讼,认为邹家驹和唐一平利用就业的独特性,恶意串通签订《商标转让合同》,未经商标评估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将茶叶进出口公司持有的20个商标以1000港元低价转让给茶aa集团,危害国有资产利益,违背了我国《

民法

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法院确定《商标转让合同》无效,并命令茶aa集团立即取得无效转让协议“云南沱茶”茶叶进出口企业等20个商标返还。

  经审理,原审法院认为傅雷德·坎浦勒是本案17个外国商标的初始注册人和产权人·坎浦勒根据与茶叶进出口企业实现的确认函、《商标转让协议》、《品牌转让合同》等法律规定依次将其17个商标转让给茶叶进出口企业,并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将上述商标所有人调整为茶叶进出口企业,坎浦勒已无权处理这17个海外和国际商标。此外,三家茶叶进出口公司在德国、波兰和前苏联注册“吉幸”茶叶进出口企业是2000年3月15日《商标转让合同》项下的20个商标合法权益人。此外,三家茶叶进出口公司在德国、波兰和前苏联注册“吉幸”商标、茶叶进出口企业是2000年3月15日《商标转让合同》项下20名商标合法权益人。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的担保涉及海外和国际申请商标,因此,本合同属于涉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考虑适用于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商标转让合同》第八条承诺:“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因此,本案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审理。

  关于《商标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原判认为被告以1000元港元出售20个申请商标涉及价格是否可行,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属于行政法规,不属于行政法本规定不能作为评估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拍卖、转让资产时进行资产评估;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本办法不适用于海外国有资产的评估。本案争议的商标权转让合同中有20份申请商标中,有三个 “吉幸”商标是茶叶进出口企业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其他商标均为海外和国际

申请商标

,因此,在中国注册的三个“吉幸”该商标应是茶叶进出口企业占有的地区国有资产,转让该商标时,资产评估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转让行为应该是无效的,但是因为这三个中国

申请商标

没有工商变更,商标权人仍然是茶叶进出口企业,因此茶aa集团不会返还问题。其他17个海外和国际

申请商标

转让不适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因此,一审法院作出以下裁定:1、原告茶叶进出口企业与被告茶aa集团于2000年3月15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中有三份在中国注册的合同“吉幸”商标转让条款无效;二、驳回原告茶叶进出口企业的其他诉讼。

  茶叶进出口企业在裁定判决后提出上诉。

  判决结束后,茶叶进出口企业提出上诉。坚持一审意见,要求二审改判《商标转让合同》全部失效,责令茶集团返还转让使用权的商标,并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本案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如何确定本案准据法。

  本案双方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转让的20个商标中,有17个是在欧洲国家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的商标。它们在中国没有注册,也从未在中国使用过。最初的每个人都是傅雷德·坎浦勒也不是中国公民。茶aa集团认为,专利权维护应当按照专利权属地主义和单独标准适用商标申请地方法律,上述17个商标在10多个欧洲国家注册,转让行为的效力必须通过备案国家商标法考虑。在此,必须正确认识专利权属地主义和单独标准,然后准确使用准据法。

  商标属地性是专利权属地主义和单独标准的一个重要特征。根据《巴黎维护工业产权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申请和

申请商标

条件由联盟成员国国内法确定;联盟成员国人民在联盟所有成员国中提出的条件商标申请申请时,不得以未能在该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拒绝或使其注册无效;在联盟成员中国宣布注册的商标,应视为与联盟其他会员国(包括申请人隶属国)注册的商标无关。从这一要求来看,商标所有人想要在某个国家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照国内法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商标专用权的取得、缺失、失效、撤销,应当依照注册国的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要求,即使商标转让合同是合理的,也不一定会带来买方成为商标所有人的后果,是否成为商标所有人应根据

商标申请

国家法律明确。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要求,即使商标转让合同是合理的,也不一定会带来买方成为商标所有人的后果,是否成为商标所有人应根据

商标申请

国家法律明确。[1]但本案是合同诉讼,不是侵权纠纷,不涉及商标确认。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商标转让合同的有效性,不明确商标专用权人。针对涉外合同准据法的可用性问题,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2])要求当事人优先考虑,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与合同密切相关的法律。《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明确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考虑适用于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商标转让合同》第八条明确规定“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因此,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应适用于我国法律。

  二、如何确定合同效力。

  茶叶进出口公司之所以要求合同无效,是因为他们代表邹家驹和汤一平违反了合同

破产法

禁止国有独资企业负责人就职和竞业禁止的规定,同时担任合同双方负责人,利用职务恶意串通,违反国家法律,未经评估、审查,以低价转让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利益。因此,首先要确定17个商标是否属于国有资产,以确定茶叶进出口企业是否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转让的特殊规定核实转让商标的合法性。

  根据上述对专利权单独标准的解释,商标专用权的获取、缺失、失效和撤销都取决于注册国的法律法规。本案涉及的17个商标已在相关国家和国际知识产权机构备案,注册人由坎浦勒调整为茶叶进出口企业。茶叶进出口企业转让商标后,为国有企业,是茶叶进出口公司管理的国有资产。这些商标的转让应当适用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鉴于国有资产转让是否必须经上级批准,《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由国家授权机构或者中国授权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计和财产权转让手续,没有具体规定如何办理审计和财产权转让手续,只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对于国有资产转让是否必须经上级许可,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拍卖、转让资产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第三十六条要求本办法不适用于海外国有资产的评估。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1)项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拍卖、转让资产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第三十六条要求海外国有资产评估不适用本办法。本案涉及的17个商标均为海外或国际知识产权机构注册的商标,未在中国注册的,不适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因此,未经评估和批准的商标转让不能作为明确17个海外商标无效的依据。在中国注册的三个幸运商标的转让,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否则转让无效。

  茶叶进出口公司主张《商标转让合同》无效的另一个原因是,签订合同的对方代表邹家驹和汤一平违反了《破产法》关于禁止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就职的规定,禁止公司董事和主管竞业。破产法要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主管,未经中国授权投资机构或授权单位许可,不得担任其他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经营机构,实际签订商标转让合同邹家驹同时担任合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但这一事实与合同的有效性无关;破产法还规定,公司董事、经理不得直接经营或者经营与其就业企业类似的经营或者从事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并明确规定了违反上述竞业禁止要求的法律后果,即“从事上述经营或活动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对外所从事的民事活动不能失效。

  茶叶进出口公司主张合同无效的第三个原因是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茶叶进出口公司声称合同无效的第三个原因是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利益。认为邹家驹和唐一平利用双方负责人的职务,未经批准和评估,以1000港元的低价转让20个商标,严重影响了茶叶进出口公司作为国有企业的利益。就业、审核、评估等问题已在前面描述。关于茶叶进出口企业所指的低价转让问题,1000元港元的转让价格是否为“太低”,只有根据签订合同时的实际情况,民事活动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当事人意味着自主权。只要合同文本由当事人签署,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就应受法律保护。目前,茶叶进出口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阻碍当事人意愿自治的现象。茶叶进出口公司认为合同价格明显不公平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变更或者撤销有关规定和内容。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公正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一般来说,茶叶进出口公司主张商标转让合同无效的原因无法创立。

  以上是wwww.fazhanchina.com小编为您提供涉外商标转让,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过“转让涉外商标”人们也见过:

1.国际商标流程

2.外国人如何申请商标?

3.国际

商标申请

程序

4.如何注册国际商标?

5.租赁商标流程和常见问题

6.有限公司商标注册

7.深圳申请商标步骤花费

10.外国公司

商标申请

www.fazhanchina.com-中国商标交易知名品牌;商标转让,2014年,专注于商标转让注册的平台位居全国前列。商标申请、商标转让流程、商标销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郑州、杭州、南京、济南、重庆、青岛、大连、宁波、厦门、成都、武汉、哈尔滨、沈阳、西安、长春、长沙、福州、石家庄、苏州、佛山、东莞、无锡、烟台、太原、合肥、南昌、南宁、昆明、温州、唐山、淄博,热线:[xss_clean](isphone); 文章标签:  商标转让 

function MouseOver(obj)

{

obj.style.color = "red";

}

function MouseOut(obj)

涉外商标转让

{

obj.style.color = “#6e6e6e”;

}

上一篇: 商标转让助力品牌快速建设_1(商标转让助力品牌快速建设)
下一篇: 深圳商标转让的时间要多久


  • Copyright © 商标注册 网站备案号: 吉ICP备2021002121号-2 商标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中国商标大楼),所属街道为广安门外街道。‌‌商标局官网商标查询
    电话咨询:010-85803387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