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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的企业2011年5月办理商标转让应当不予转让吗

作者:注册商标 | 发布时间:2025-10-08

注销公司在2011年5月办理商标转让是否应该不予转让?

注销的企业2011年5月办理商标转让应当不予转让吗

注销公司在2011年5月办理商标转让是否应该不予转让?

1999年4月10日,馆陶县小神龙酒厂在馆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2009年5月12日成功转让第33类2010年7月和8月,魏征家商标新申请了33类魏征府和魏征家金梨贡商标,并于2011年5月申请了3个以上商标商标出让待审,商标局已于2011年3月向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函调查馆陶县小神龙酒厂详情,公函逐步发给馆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后,第二天,该局迅速将馆陶县小神龙酒厂注销的详细信息逐步签署到商标局。馆陶县小神龙酒厂注销的详细信息已在商标局,根据2009年8月10日(新)关于商标转让申请的要求,期待商标转让办公室立即查处虚报商标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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