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来”—— 文字商标的近似性判断(文字商标的近似性判断)
作者:注册商标 | 发布时间:2025-10-11“好利来”—— 区分文本商标的类似性
由于商标局和商评委的审判方法不同,当商标所有人在市场上发现与自己品牌相似且足以误导公众的商标时, 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时未成功的,能够不断向商评委提出质疑和审查,即使审查原因不适用,仍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甚至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目前,许多企业经理在市场上发现与自己的品牌相似,足以误导公众商标,将根据法律条件提出质疑,但一旦商标局不适用自己的质疑原因,将放弃审查,使企业多年努力塑造品牌被他人使用,不仅会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还会导致客户混淆,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商标局和商评委的审判方法不同,当商标所有人在市场上发现与自己品牌相似且足以误导公众的商标时, 如果你在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时失败,你可以不断地向商业评委提出质疑和审查。即使审查原因不适用,你仍然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甚至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因为自己的质疑而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00年7月14日,通化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办理了国际分类第3005-3006类似群聊的零食等商品“好运来 拼音”商标经商标局批准,经商标局初步审批公示。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先注册商标“好利来”商标类似的原因是向商标局提出质疑。商标局于2004年10月11日作出裁决,评估异议商标和引用商标不构成应用于同一或类似商品的类似商标,并在市场上共存,不会产生客户的混淆和错误识别。
异议人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商标“好运来”与“好利来”在基本要素、识别主体、通话、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都非常相似,同一或类似商品的共同使用必然会导致客户的混淆和错误识别,导致市场混乱,商标局对不构成近似商标的异议商标和引用商标的判决过于主观,原因无法确定。因此,异议人再次提出审查。审判后,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异议人的质疑理由,判决“好运来 拼音”商标未经批准注册,质疑人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维护。
争吵的焦点
异议人的关键原因及相关法律法规:
质疑人称,异议商标与引用商标在声、形、义层面相似,形成类似商品中的类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好运来”引用商标“好利来”不仅构成篇幅相同,而且头尾两个字也完全一致。被异议商标“好运来”引用商标“好利来”不仅构成篇幅相同,头尾两个字也完全一致。虽然两个商标只有一个字的区别,但表达的意义基本相同,都是“万事如意”之义。
根据《商标验证和审判规范》,汉语商标由三个汉字组成,只有一些汉字不同,一般没有意义或意义没有明显差异,被认定为类似的商标。同时,异议商标类似于引用商标的头尾发音、整体发音和整体字体类型。以相关客户的一般关注为基准,容易忽略两个商标之间的小差异,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错误识别,形成类似的商标。
第30类3005产品包括异议商标和引用特定应用的产品、3006组聊天,属于类似商品。因此,根据《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被异议商标和引用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中的类似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者初步批准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其汉字的字体类型、发音、意义或者图形构图和颜色,或者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和颜色组合相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起源的误解,或者认为起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有特定的联系”根据规定,异议商标不得核准注册。
被异议人的关键原因:
“好运来”该商标是由异议人制作并长期使用的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并被异议人引用“好利来”商标不构成应用于市场,不会产生客户的混淆和错误识别。
商标局判决
异议人为商标“好运来”与其先注册“好利来”商标类似的理由是向商标局提出质疑。商标局于2004年10月11日作出裁决,评估异议商标和引用商标不构成应用于同一或类似商品的类似商标,并在市场上共存。不会产生客户的混淆和误解。
商评委的审判建议
2009年3月23日,异议人再次提出审查,根据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审查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好运来 拼音”商标与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第30类中注册,1199196、1017352、1199197号“好利来”商标在基本要素、通话、含义等方面相似,两种具体应用产品属于同一或类似的商品,两种批准应用产品不仅在功能使用、消费者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其企业规模、消费渠道也非常相似,两个企业位置近,两个商标在市场上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异议商标是异议引用商标系列商标,然后造成商品来源的错误识别。
第二,被异议人提供的获奖证书不足以证明两个商标并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其次,被异议人提供的获奖证书不足以证明两个商标并存在于市场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错误认可。因此,商业评委的判决“好运来 拼音”商标不予批准注册。
法院的审判建议通化好运食品有限公司拒绝接受,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09)第0593号判决。经过一、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终审判决:不予批准“好运来 拼音”商标注册。
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为汉字“好运来”与拼音组成、与异议人引用商标的重要鉴定部分“好利来”虽然文字部分不同,但总体上差别不大,而且两者指定的商品相同或相似,并存于市场上,容易引起普通消费者的误解。
因此,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商评委对被异议商标和引用商标在类似商品中形成类似商标的评价是合适的。
案例分析及启发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能否判断商标“好运来”和“好利来”类似。商标近似的判断是客观事实在法律层面的反映,因此这种区分应该是基于客观事实的现象和内在统一。对于文本商标来说,现象是商标汉字的类型、发音、含义等方面相似,本质是考虑两个商标的深度相似性 足以误导公众,实现法律定义的相似性。
在这种情况下,中文“在被异议商标中起着关键作用;好运来”三个字,引用商标,#8220;好利来”不仅构成篇幅相同,而且两个商标的头尾两个字也完全一致。虽然中间一个字不一样,但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很容易以一般的注意力忽略,此外,异议人离异议人的地理位置不远。引用商标在异议商标申请日前通过宣传应用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这两个商标在同一或类似的商品上并存在于市场上,很容易导致客户的混淆和错误识别。正是看到这种并存的风险,异议人才果断出击,根据审查和一系列质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是看到这种并存的风险,异议人才果断出击,根据审查和一系列质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商标局和商评委的审判方法各不相同。一般来说,商标局由审计员独立核实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解决商标评审问题。这样,商评委的审判就更客观了。商标局不适用的原因很多,在商评委的审判过程中都可以旋转和适用。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各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时应果断出击。当发现他人故意模仿自己的品牌,提出异议申请,如果不成功,应积极履行许多救济方式,根据法律审查申请维护其权益,即使审查原因不适用,仍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甚至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积极耗尽所有救济方式,最全面、更有可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好利来”—— 文本商标的类似性分辨) 文章标签: 类似商标
文本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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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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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ction MouseOut(obj)
{
obj.style.color = “#6e6e6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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