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规则》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商标评审规则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作者:注册商标 | 发布时间:2025-10-11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商标评审标准》
自2014年6月1日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第三次修订后的《商标评审标准》。
整合《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修订后的《商标评审标准》对近年来商标评审案件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发展的新必要性进行了相应的完善填补。

根据新《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审查规则明确了审查案件的类型,区分了无效宣告审查程序和撤销审查程序,确定了不注册审查案件的审判范围,将更正期限缩短为15天,补充证据期限缩短为30天,提高数据电子文件提交或发送审查文件的规定。根据实施细则提交审稿的规定,“公布审查”修改为“口头审理”。
《商标评审标准》要求,申请商标评审的,应当向商标评审联合会提交申请;被申请人的,应当按照被申请人总数提交相应份额的集团资本;商标转让、转让、变更,已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但未经批准公告的,被告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根据商标局的决定申请审查的,还应当附商标局的决定。

文章标签: 商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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