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作者:注册商标 | 发布时间:2025-02-06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一、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以下情况均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首先,在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的前提下,在同一类型的商品上应用与其已经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
次之,在未经商标注册人批准的情况下,在同一类型或者类似类型的商品中应用类似注册商标的标识,容易引起客户的混淆和误解;
再次,分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此外,私自制作和销售他人注册商标的标志;
更有甚者,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私自变更其注册商标后,再次投放市场销售;
最后,故意支持和协助他人履行侵权责任,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形式的损害。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其中18岁以下的人、孕妇和75岁以上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3)无再犯罪风险;
(4)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负面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严禁犯罪分子在缓刑考试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地区、场地,触摸特定人员。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严禁犯罪分子在缓刑考试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地区、场地,触摸特定人员。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被判处附加刑,仍必须执行附加刑。
二、哪些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在认定强制猥亵罪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核心要素:
首先,犯罪主体属于一般自然人,不是法律规定的特殊主体;
其次,其主观心态必须是故意的;
再度,犯罪的目标包括男性和女性,即他人的性利益;
最后,从客观行为的角度来看,执行者应通过暴力、威协或其他手段强迫猥亵他人。
第二百三十七条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迫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七条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迫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共场合公开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极端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多人或多次猥亵儿童;
(二)集众猥亵儿童,或者在公共场合公开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对儿童造成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极端情节的。
以下情况均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首先,在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的前提下,在同一类型的商品上应用与其已经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
其次,在未经商标注册人批准的情况下,在同一类型或者类似类型的商品中应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这种做法很容易引起顾客的混淆和误认;
再次,分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此外,私自制作和销售他人注册商标的标志;
更有甚者,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变更注册商标,再次投放市场销售;
最终,故意支持和协助他人对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履行侵权责任,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形式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