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我国商标局曾受理过多起单一颜色的商标注册申请;如2003年7月,英国吉百利公司的单一紫色商标申请;2005年7月,德国凯莱公司的单一黄色商标申请,这些申请均被驳回。即便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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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29 热度:
早期,我国商标局曾受理过多起单一颜色的商标注册申请;如2003年7月,英国吉百利公司的单一紫色商标申请;2005年7月,德国凯莱公司的单一黄色商标申请,这些申请均被驳回。即便是在全球范围内***的紫色商标,吉百利公司在其中倾注了巨大的资本投入,但其标志性的紫色仍不能在中国获得注册。接下来就让深圳不难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相关的内容分享。
1、单一颜色商标注册的域外经验
与此同时,以美国、欧洲为代表的国家已经确立了对于单一颜色商标的注册及保护制度。
美国联邦***高法院认为《兰哈姆法》并不***禁止注册单纯由颜色组成的商标,颜色组成的商标只要符合商标构成的一般要求,就可以注册为商标。欧盟认为只要一种颜色商标获得了显著性,并且能够通过书面来表示就可以被注册为商标。尤其是在法国和德国,相关机构己经许可了大量的单一颜色商标注册。
针对单一颜色商标是否具备固有显著性,绝大多数国家仍是持保守态度,对此作出较为详尽规定的是澳大利亚。其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单一颜色不具有内部显著性:***种是商品自身的自然颜色,例如有些颜色是商品自身的天然性质或是由于商品加工过程的特殊工艺而导致出现的颜色;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某种商品使用某种颜色能够对该商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带来明显优势时这种颜色被认定为不具有显著性。
2、我国单一颜色商标注册的现实可能性
在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订时,单一颜色商标的注册曾经激起了广泛讨论,***终很遗憾地未被呈现在修正案中。虽说单一颜色商标注册准予与否兼有利弊,但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对于单一颜色商标呈现了一种不可替代的需求,颜色耗尽理论、色差混淆理论、颜色功能理论等反对单一颜色商标注册的理论依据性不足。
“颜色耗尽理论”、“色差混淆理论”等理论一直是学界反对单一颜色商标注册的重要依据。颜色耗尽理论之局限性在于,在某一特定领域,有限的商品、服务提供者难以产生对颜色无限使用的需求。因为单一颜色的注册必须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这一使用要求企业拥有雄厚的资金支撑,否则大规模的宣传、长期的广告宣传投入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负担。因此,现实中在某一特定领域颜色耗尽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反观色差混淆理论,阐述的是如果单一颜色被准许注册为商标,那么若干种相似度极高的颜色将被不同的企业注册,消费者将很难通过颜色区分出不同企业的商品或服务。首先,单一颜色商标想要获得注册,必须满足显著性要件。现实的市场经济交易中,在某一特定商品或服务领域,如果两个企业使用了色差极小的两种单一颜色商标,这两种相近颜色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因此其同时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可能性极小,更不可能获得注册。
故而在观念上,色差混淆不会对市场秩序造成不利影响。在理论上,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完善了对于颜色的准确定义以及多种不同的颜色标准。越来越多的颜色可以被现代仪器所识别,色差的辨析将会变得越来越容易,色差混淆的现实可能性几乎不存在。以上便是深圳不难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全部内容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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