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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名牌”不侵犯商标专用权,却构成不正当竞争(借用名牌不侵犯商标专用权,却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商标注册 | 发布时间:2025-10-11

“使用名牌”不侵犯商标专用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今,许多卖家使用一些知名品牌做广告来宣传自己的场所、商店、服务等,比如“某某奢侈品牌入驻我们商场”、“某500强企业在这里租办公楼”等。这种行为只使用知名商标进行宣传,商店不生产相应的产品。这种行为只使用知名商标进行宣传,商店不生产相应的产品。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法律后果是什么?

“借用名牌”不侵犯商标专用权,却构成不正当竞争(借用名牌不侵犯商标专用权,却构成不正当竞争)


  众所周知,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起源。这种识别功能是商标的重要任务,促进产品之间的差异。识别功能是商标保护的基础。《商标法》要求:“注册商标的专利权限于批准注册商标和批准使用的产品。“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要求: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用于产品、商品包装、器皿及其产品交易文件,或者用于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的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商标侵权是在标志意义上的行为,如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作为标志。上述行为不是标志意义上的行为,因此不能构成商标侵权。


  店家只要不生产同样类似的商品,就可以随意使用其知名商标进行推广吗?虽然这种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责任,但形成不正当竞争,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正当竞争是一种行业竞争行为,违反了行业竞争标准,危害了行业竞争。在当今的商业宣传过程中,商标不仅是不同商品和服务的标志,而且具有信誉。以上商标的使用是侵犯其声誉的行为,攀登其知名商标的声誉,宣传自己,提升形象。未经商标所有人批准,不支付对价,但达到沟通效果,吸引用户关注推广产品或服务,谋取不正当利益,形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在宣传活动中,利用他人商标提高声誉,使用知名商标宣传自己的行为也是违法的。这种做法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了不公平的竞争。


文章标签:  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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