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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象”驰名商标保护案被最高院评为2013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圣象”驰名商标保护案被最高院评为2013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

作者:商标注册 | 发布时间:2025-10-11

“圣象”驰名商标保护案被最高法院评为2013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据《法律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21日发布了包括民事、行政、刑事审判行业在内的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河北广泰石膏矿业有限公司商标纠纷行政纠纷提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第24号行政判决]成功入选。

自2009年以来,集佳律师事务所代表的案件第四次成功入选最高法院专利权十大案件,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当选为“宝马”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代理“拉菲”(LAFITE、)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当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和江淮汽车确定商标不侵权案件;2012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当选为3月1日著名商标案件。此外,吉佳前几年被最高法院评为十大知识产权的案件都来自民事侵权案件。本次当选是吉佳代理商标侵权确认行政诉讼案件的首次当选,经历了曲折,最终在再审程序中取得了最终胜利,具有典型意义。

此外,最高法院还公布了本田技术研究产业有限公司、江门气派摩托车有限公司、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湘潭瑞骑力帆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等50起典型知识产权案件,2013年,全球有限公司、青岛文具有限公司、青岛铅笔有限公司、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佛山石实业有限公司商标纠纷行政纠纷提案三个例子也包括在内。

“圣象”驰名商标保护案

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河北广泰石膏矿业有限公司商标纠纷行政纠纷提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第24号行政判决]

  

  圣象集团有限公司(通称圣象集团)是引用商标“圣象及图”的商标所有人,该商标于1997年5月14日获得批准注册,并在“地板”等商品上获得批准。争议商标由2003年3月21日注册的中国“圣象”和站立大象的现实图形组成。申请人为河北广太石膏矿业有限公司(通称广太公司),经批准用于“石膏、石膏板、水泥”等商品。争议商标由中国“圣象”和站立大象的现实图形组成,于2003年3月21日注册。申请人为河北广泰石膏矿业有限公司(通称广泰公司),批准应用于“石膏、石膏板、水泥”等商品。2006年2月21日,圣象集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通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争议商标。大多数原因是有争议的商标系统和故意模仿著名商标,有争议的商标特定应用产品“石膏、水泥”和引用商标批准使用“地板”商品非常相关,集成圣象集团在地板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及上述产品属于建筑材料的功能使用,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时容易混淆产品的生产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9年8月31日发表商标评论〔2009〕第23269号商标纠纷判决,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商标注册是对圣象集团商标恶意注册的不正当手段,保持争议商标的判决。圣象集团拒绝接受判决,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2001年)之前,圣象集团及其关联公司通过相关宣传和使用行为,使其“圣象及图”商标被中国广泛相关公众所知,应当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维护。商标评审委员会第23269号商标争议判决裁定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广太公司都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分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有效证据不足以证明引用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构成驰名商标。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保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第23269号的判决。圣象集团拒绝接受裁决,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核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案件,作出提审裁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考虑到相关公众对圣象集团“圣象及图”商标的理解水平、圣象集团、圣象集团相关关联公司对商标的持续使用和宣传、相关媒体对圣象集团和“圣象及图”的宣传报道,评估圣象集团“圣象及图”商标已达到知名水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认定“不足以证明引用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并予以纠正。争议商标与引用商标的整体视觉基本没有区别。由于石膏等商品和引用商标批准使用的产品木地板为建筑材料,广泰公司作为建筑材料制造商,应了解引用商标的知名度,仍申请与引用商标非常相似的商标,是圣象集团“圣象和地图”商标模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撤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保持。二审判决被撤销,一审判决被维持。

“圣象”驰名商标保护案被最高院评为2013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圣象”驰名商标保护案被最高院评为2013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

【典型意义】根据著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本案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止了“名牌”、促进知名企业品牌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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