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标“撤三”
作者:注册商标 | 发布时间:2025-08-27探讨商标“撤三”
商标“撤三”是指连续三年未正式使用注册商标而被他人撤销商标的申请,是注册商标撤销的过程。商标被提及“撤回三”成功后,原商标持有人将失去商标专有权,不能继续在产品或服务中使用商标,早期商标广告投资将浪费,将给原商标持有人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和经济损失,因此必须谨慎对待。
中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所有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一般来说,符合“无正式依据”和“连续三年不使用”两个条件的商标,可以申请“撤回三”,因此企业为保护(非应用)注册防御商标,批准注册三年以上,从未具体使用闲置商标,面临被他人“撤回三”处理的风险。
虽然《商标法》允许所有单位或个人向商标局申请“撤三”,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要求,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商标“撤三”时,应当向商标局说明商标的相关情况。商标局审理“撤三”申请后,将向商标持有人发出《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商标持有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撤销申请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表明不使用的正式依据。未能在时间内给予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的,商标局可以撤销注册商标。
那么,有效的“应用”证据是什么呢?
那么,什么是有效的“应用”证据呢?《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明确了商标“应用”的概念,即“在产品、商品包装、器皿及其产品交易文件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白酒制造商在酒瓶上印刷商标、汽车制造商将商标制作成实物并镶嵌在汽车前等位置、公司在广告视频中不断展示自己的商标等符合标准的商标使用行为,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提交。
此外,小边提醒您,在收集证据时,应注意证据中反映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的一致性,以及证据的形成时间,以确保“应用”证据的有效性,以最大限度地确保商标不被“撤回”。
值得注意的是,在有关“撤三”的法律规定中,还规定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紧急情况,即《商标法》中提到的“有正式依据”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要求,连续三年不使用不可抗拒、政府政策限制、破产重组或者其他原因的申请商标,属于“正式依据”,不予撤销。因药品上市审核或者其他原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药品申请商标的,属于“正式依据”,不予撤销。
众所周知,商标申请是独有的、独有的、独有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或者授权不得擅自申请。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没有正式依据,不仅使注册商标不能发挥价值,而且影响需要注册和应用商标的企业和个人,导致商标资源的巨大消耗。归根结底,《商标法》中“撤三”条款的目的是清除闲置商标,减少商标资源浪费。小编还建议企业和个人正确使用商标申请。同时,不要盲目申请“撤三”商标资源进行商业竞争或抢夺,消耗中国的公共资源。
function MouseOver(obj)
{
obj.style.color = "red";
}
function MouseOut(obj)
{
obj.style.color = "#6e6e6e6e"";
}
-
2025-08-29
-
2025-08-29
-
2025-08-29

-
如何查询商标续展的情况
2025-08-29 -
商标注册的续展应提交哪些材料
2025-08-29 -
商标续展可以提前两年做吗
2025-08-29 -
商标续展周期怎么算
2025-08-29 -
关于商标注册续展程序是怎样的
2025-08-29 -
商标权续展的条件
2025-08-29 -
商标续展流程和时间
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