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在商标转让中有哪些风险-(撤三商标转让中有哪些风险)
作者:商标注册 | 发布时间:2025-08-27商标转让中撤三的风险是什么?
“撤三”不是法律术语,而是商标法中的“商标因连续三年停用而被撤销̵这一法律制度的通称。
《中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申请没有正式依据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该系统的主要作用是促进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发挥商标作用,防止商标资源闲置和消耗。
但在经济生活中,商标“撤三”由于商标“,该系统并不为大多数人所熟知;撤三”在商标转让中,损失尤为突出。
案件分析
在商标撤销审查的行政案件中,原告和合谷公司是一家快餐公司,无意中发现河南一家食品厂在注册大米、面粉等商品中有“良知”该商标由汉字“制成;良知”组成。与合谷公司协商,高价购买商标,并向商标局办理审批转让。但是新买的“良知”商标投入使用后不久,合谷公司就收到了商标局的确认,称该商标因连续三年停用而被撤销。
和合谷公司立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但是,由于《中国商标法》的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撤销申请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表明不使用的正式依据。
和合谷公司在“良知”商标被撤销期间不是商标注册人,也不掌握商标的所有应用证据,因此合谷公司在审查期间没有保留“良知”商标被撤销的结果。因此,和合谷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和合谷公司在行政诉讼中给出了“正式依据”认为“的观点;良知”该商标是由原注册人有偿购买的,不知道该商标是否存在3年不使用的情况,即使该商标也存在3年终止使用的情况,商标现在的产权人和合谷公司也不能承担商标被撤销的不利后果,否则就不公平了。
河谷公司进一步认为,在依法获得商标使用权后,一直积极用于商业使用,不会有闲置和浪费商标资源,如果原注册人有三年忽视商标使用命令撤销商标,中国商标法“三年不使用”该制度的立法目的违背,也会影响商标现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
法院审理了和合谷公司的观点,认为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提到的“正式依据”,不能归咎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理由,如因政府政策限制暂停或因公司破产清算暂停及其不可抗拒等。
法院审理了和合谷公司的观点,认为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提到的“正式依据”,不能归咎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理由,如因政府政策限制暂停或因公司破产清算暂停及其不可抗拒等。
和合谷公司主张的商标转让理由不属于商标停用的正当理由。同时,法院发现,在不同商业主体之间申请商标有效期的有偿流通现在非常普遍,但当商标买受人与原商标注册人转让商标协商时,通常对商标的应用关注较少,原商标注册人可能不容易公布。
一旦该商标因原注册人三年怠于申请而被撤销,就会出现原告有偿购买的情况“撤三”风险商标状况。因此,在申请商标有偿转让时,商标原权利人应当按照诚信标准如实告知商标的使用和有效性,商标买受人也需要积极核实上述情况,否则,除非商标买受人能够证明商标原权利人有明显过失,商标转让人只能承担由此产生的不良风险。 文章标签:
商标撤三商标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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