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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材料

作者:商标注册 | 发布时间:2025-08-25

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材料

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材料

商标注册被驳回之后,我们通过驳回复审的形式再次申请商标权,文本商标驳回复审的原因更强写,而图型商标被驳回得话,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材料该如何弄?

首先要掌握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无论是文本商标还是图形商标,都需要解释拒绝的原因。


延展参照:商标驳回复审的通过率是多少?

1、图形基本要素,整体外观,

2、表达含义的基本要素与类似商标不同。

3、同一类商品商标相同或者相似,更强的改变图形~~

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材料

实例参考:(美国)复生希有限公司图形商标驳回复审纠纷

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初级人民法院一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知行初字第2617号。

原告(美国)复生希有限公司,在华盛顿州塔科马市第20街东5102号100室,居住地美利坚合。

法定代表人布鲁斯•A•总顾问布斯柯克。

法定代表人布鲁斯•A•总顾问布斯柯克。

授权委托人庄严,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授权委托人张家绮为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被告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徐瑞表,法定代表人主任。

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核员刘胤佳授权委托人。

2010年2月22日,原告(美国)复生希有限公司拒绝接受被告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评审[2010]第615963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确定(以下简称第03731号确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7日公开审理。原告的授权委托人庄严,张家琪和被告的授权委托人刘银佳出庭起诉。这个案子已经审理结束了。

2010年2月22日,被告对第03731号进行了评估:第6159632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和第4821726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引用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均由几个不同角度的椭圆排序和交叉组成,构图风格和视觉冲击相似。申请商标使用的“滴眼液”等商品与引用商标使用的“人服药”等商品相似。申请商标与引用商标并存在于类似商品中,容易引起相关客户的混淆和错误识别。《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类似商标。综上所述,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驳回所有复核产品中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原告称:1、商标申请与引用商标在构图、外观、视觉冲击、内涵、隐喻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不能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也不能形成类似的商标;2、两个商标应用的产品分别为药品、滴眼液和其他眼部溶液,这些溶液与使用者的生命健康或需要特殊保护的人体更珍贵的器官有关,相关公众将给予更高的关注,在不同的时间和隔离观察条件下,不会混淆或错误识别;虽然三、二商标应用产品属于相同的相似群体,但仍具有明显的不同特征,两商标识别产品的差异也有利于相关公众区分两者。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用商标不相似。申请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依法批准注册。原告要求人民法院撤销第03731号,并命令被告再次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1、申请商标和引用商标均为由三个椭圆图案排序和交叉组成的图形商标,构图风格和视觉冲击相似,客户在异地隔离观察时难以区分。

被告辩称:1、申请商标和引用商标均为由三个椭圆图案排序和交叉组成的图形商标,构图风格和视觉冲击相似,客户在异时隔离和观察时难以区分。2、申请商标的“滴眼液”等商品在功能用途、营销渠道等方面与引用商标的“人服药”等商品有一定的共性,形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用商标并存在于类似商品中,容易引起相关客户的混淆和错误认可,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类似商标在类似商品中的应用。综上所述,被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持第03731号的确定。

经审理查明:

由三个椭圆组成的纯图形商标(详见下图),其注册人为湖南康博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日期为2005年8月8日,专用期为2009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批准用于国际分类第五类商品:人服药;片状;注射;药用胶香;中药成药;消毒剂;医疗营养食品;医疗填料;培养细菌溶剂;解决有害动物制剂。

申请商标为由三个椭圆组成的纯图形商标(详见下图),申请日期为2007年7月11日,具体用于国际分类第五类商品:隐形眼湿溶液;隐形眼盐溶液;滴眼液;眼液;盐溶液;部分眼药物;医用盐溶液。

引用商标 申请商标

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通称商标局)于2009年7月27日发出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主要内容为:一、“隐形眼湿溶液”初步审批;隐形眼盐溶液中使用的商标注册申请,公告;二、驳回“部分眼用药物;滴眼液;润眼液;保护眼睛的盐溶液;在医用盐溶液中使用商标注册申请。其核心原因是:申请商标类似于引用商标。其核心原因是:申请商标类似于参考商标。原告拒绝接受上述部分驳回通知的第二项内容,并向被告申请商标审查。经核实,被告于2010年2月22日确定了第03731号。原告拒绝接受第03731号的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审判过程中,原告提交了以下两组证据:

1、引用商标的具体使用方法和应用产品的证据;

2、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前面作出了参考价值的例子。

上述事实包括第03731号确定、商标档案、商标局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原告在商标审查系统中提交的审查申请、法庭提交的两组证据,以及各方的陈述。

本院认为:

中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者初步批准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相似性是指两个商标汉字的类型、发音和含义相似、商标图形构图、颜色和外观相似,或文本图形组合的整体组合模式和外观相似。在同一或类似的商品中使用,很容易使相关公众错误地识别商品的起源。申请商标和引用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相关客户只能根据自己对商标图形的理解自动识别。申请商标和引用商标由三个椭圆排序、交叉组成,没有特定的色调,虽然三个椭圆在排序、交叉视角等细节上不同,但上述差异属于小差异,两个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相似,相关客户施加一般关注隔离观察不易区分。此外,申请商标特定使用的“滴眼液”等商品在功能用途、营销渠道等方面与引用商标特定使用的“人服药”等商品有一定的共性,形成类似的商品。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用商标并存在于类似商品中,容易引起相关客户的混淆和错误认可,构成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类似商标在类似商品中的应用。此外,原告在审查阶段和诉讼中没有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因此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已经通过实际应用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关系。其次,鉴于原告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类似于案件,法院认为上述案件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虽然案件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但案件的审查和处理没有法律约束力,在前一个案件中申请商标批准注册不会导致案件申请商标也应批准注册。因此,原告认为申请商标应当批准注册的原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确认03731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维护。根据《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保持被告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文章标签: 

商标驳回图型商标
 

function MouseOver(obj)

{

obj.style.color = "red";

}

function MouseOut(obj)

{

obj.style.color = "#6e6e6e6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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