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后的程序
作者:注册商标 | 发布时间:2025-08-25商标驳回复审后的程序
商标驳回复审后的程序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驳回申请或者不公告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审查,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商标局对初步批准或者公告商标提出异议的,应当征求异议人和被异议人解释事实和理由,经核实后作出判决。被告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审查,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判决,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另一方作为第三方参加诉讼。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审查商标局的判决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判决的,判决有效。
经判决质疑不成立的,给予批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号,并予以公示;经判决质疑设立的,不予批准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到期之日起计算,经判决质疑不能成立并批准注册的。
第三十五条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立即核实。
第三十六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重大错误的,可以变更。商标局应当按照规定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变更,并通知被告。
上述变更错误不属于商标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